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清遠市人民
政府取消證明事項目錄的通知
清遠高新區(qū)管委會,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fā)〔2018〕47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fā)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粵府辦〔2018〕29號)等部署和要求,我市認真開展市級地方性法規(guī)、政府規(guī)章和市政府及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自行設定的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現將取消的證明事項目錄及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經清理,決定取消一批市政府及政府部門自行設定的證明事項,具體取消事項詳見附表。
證明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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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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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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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具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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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后
辦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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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就業(yè)家庭
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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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零就業(yè)家庭”就業(yè)援助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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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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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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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須此項
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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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繳費情況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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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
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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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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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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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內部調查,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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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guī)劃許可證與房屋產權證地址一致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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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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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
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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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guī)劃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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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須此項
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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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或其他規(guī)劃可附相關內容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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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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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
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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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guī)劃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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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須此項
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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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地、各部門要及時做好取消證明事項后,有關規(guī)范性文件的修改和廢止工作,防止出現管理和服務“真空”,并進一步規(guī)范行政行為,提升政府服務水平和監(jiān)管效能。
三、各地、各部門在今后行政管理過程中,要認真貫徹國務院、省關于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精神,切實做到沒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設定證明事項。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