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辦法》
政策解讀
一、出臺背景
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fā)展和現實需求的不斷增加,我市涌現出大批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這些機構為學生提供餐飲、午休、接送、看管等服務,一定程度上滿足了居民托管的需求。但目前正在開展托管服務的相當部分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沒有辦理注冊登記手續(xù),屬無證照經營。配套設施、場地、消防、食品安全等均不符合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存在安全隱患。原《清遠市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試行辦法》(清府辦〔2014〕39號)(以下簡稱《試行辦法》)已于2017 年7月實施期滿,需出臺相應的管理辦法,將該類托管機構納入規(guī)范化、法制化的綜合監(jiān)管體系。為進一步加強和規(guī)范我市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管理,同時解決我市《試行辦法》試行3年多以來存在的問題,市教育局牽頭對《試行辦法》進行了修訂,并廣泛征求縣(市、區(qū))政府及市直有關部門、社會公眾、托管機構開辦者代表等意見后,形成了《清遠市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二、適用范圍
在我市行政區(qū)域內設立的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指的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是指企事業(yè)單位、社會
團體、公民個人及其他社會力量,利用非國有資產在學校以外舉辦的,受中小學生監(jiān)護人的委托,在非教學時間,為中小學生提供午餐、午休、晚餐和看管等服務的機構。
三、主要內容
(一)建立托管機構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進一步強化相關職能部門責任。托管機構實行“教育部門牽頭、屬地管理、相關部門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管理體制。教育、市場監(jiān)督管理、民政、食品藥品監(jiān)督、衛(wèi)生、公安、消防、住建、發(fā)改、稅務等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依法履行對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監(jiān)督和管理職責。
(二)對托管機構的開辦要求進行了具體細化。本次修訂,對托管機構的開辦要求作了修改補充,細化了選址、安防、消防、食品衛(wèi)生、傳染病防控等技術標準或要求,使審批登記和日常監(jiān)管有了更明確的依據,更容易操作。特別是明確了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所在房屋建筑性質應為非住宅的民用建筑。在住宅性質的建筑內開辦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xù)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及要求,使相當數量的托管機構解決了“辦證難”的問題?!?/span>
(三)修訂了托管機構分類和審批登記程序。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分為營利性和非營利性。申辦營利性市場主體的,由市、縣兩級市場監(jiān)管部門依職權進行登記管理;申辦非營利性服務機構的,由縣級民政部門依職權進行登記管理。
(四)明確了行業(yè)服務要求。對校外托管機構的管理與服務、責任與義務、管理者與工作人員、安全事件處置等內容提出了比較具體的要求,有利于提高托管機構的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
(五)修訂了監(jiān)督管理的部分內容。本次修訂,明確提出市場監(jiān)管部門、民政部門應當將已取得合法登記的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名單及其基本信息及時通報到教育部門,由教育部門向有關學校通報,有關學校應將相關信息向家長及學生進行公示。對無證照違規(guī)經營的校外托管機構,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清遠市教育局
2019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