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清遠市民政局收到市民來信,我市某鎮(zhèn)某村民李某某反映其身體狀況差,生活困難,請求納入低保救助。
調查與處理:市民政局立即就求助對象有關申請納入低保訴求的情況進行研究,并轉屬地民政部門組織開展實地調查核實,核實情況為:李某某夫妻系清遠市某縣戶籍,年齡均未滿60周歲,夫妻現(xiàn)共同租住在鄰市某區(qū)某街道,李某某有勞動能力,無重病殘疾情況,未去務工,收入可按上年度本市城鄉(xiāng)最低工資標準1410元每人每月計算,其妻子在鄰市一家工廠務工,月薪5000元左右;李某某有4個子女,均無生活困難情況,有贍養(yǎng)能力。目前李某某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為夫婦2人,家庭月人均收入達3205元,高于我市低保標準。
法律分析:
一、根據(jù)《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第二條規(guī)定,本省戶籍的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財產和生活狀況符合當?shù)刈畹蜕畋U蠗l件的,納入最低生活保障。
二、根據(jù)《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和生活狀況評估認定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屬廣東省本省戶籍家庭。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規(guī)定期限內獲得的全部現(xiàn)金及實物的人均收入低于當?shù)刈畹蜕畋U蠘藴省?/p>
(三)家庭成員財產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核對發(fā)生時,家庭成員名下金融資產的人均金額(市值)不超過當?shù)?4個月低保標準。
(2)名下的居住用途不動產(含住宅、公寓)總計不超過1套(棟),且名下無非居住用途不動產(含商鋪、車庫(位)等)。家庭已擁有1套(棟)居住用途不動產,且擁有泥磚房、父輩以上留下祖屋且申請家庭成員不作居住的,不認定為超過住房標準。
(3)名下均無機動車輛(殘疾人代步車、燃油摩托車、電瓶車除外)。
(4)名下無商事登記信息。申請家庭成員名下查詢到商事登記信息屬于無雇員的夫妻小作坊、小賣部(專營高檔煙酒和奢侈品的除外)以及屬建檔立卡貧困戶統(tǒng)一參加當?shù)睾献魃纾w所有制公司等經濟組織的可申請復核,經工作人員調查核實后,視為無商事登記。
(四)通過工作人員開展入戶調查,按照家庭生活狀況綜合評估指標內容填寫計算,綜合評估后家庭人均收入符合當?shù)刈畹蜕畋U蠘藴实摹?/p>
三、申請方式。由申請人向家庭任一成員的戶籍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家庭任一成員的戶籍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向戶籍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在本省任一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救助窗口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人應當提供所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戶口簿、身份證等證件原件及復印件,書面申報家庭人口、經濟和生活狀況,并簽署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查詢核對委托書,委托受理申請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查詢核對。
后續(xù)處理:當?shù)孛裾块T根據(jù)社會救助政策,結合李某某實際生活及家庭狀況,評定其家庭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條件,書面給予其答復不予納入低保,并告知其家庭如有基本生活困難情況,可向戶籍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業(yè)務受理窗口咨詢及申請臨時救助。
來源:清遠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