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清遠水利樞紐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本網訪問量:-發(fā)布時間:2021-12-25

      QYFG2021013


      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清遠水利樞紐管理辦法》

      的通知


      清府〔2021〕42號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清遠水利樞紐管理辦法》已經七屆91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執(zhí)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水利局反映。



       清遠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7日

      清遠水利樞紐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清遠水利樞紐管理,保障水利樞紐正常運行,充分發(fā)揮水利樞紐的航運、改善水環(huán)境、發(fā)電、調節(jié)、供水、水資源調配等綜合效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和《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清遠水利樞紐的行政主管部門,清遠市水利樞紐建設管理處是清遠水利樞紐主體工程的運行監(jiān)督管理單位和附屬工程的運行管理單位(以下簡稱樞紐管理單位),清遠粵華電力有限公司是清遠水利樞紐主體工程運營管理單位(以下簡稱樞紐運營單位)。

              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本辦法規(guī)定,協(xié)助做好清遠水利樞紐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三條  清遠水利樞紐的管理范圍包括水利樞紐主體工程管理范圍和庫區(qū)及附屬工程管理范圍:

             (一)水利樞紐主體工程管理范圍包括攔河閘壩、發(fā)電廠房及其附屬設施、一線船閘、連接壩段及其他生產生活設施、進場道路征地范圍內的土地和土地征收線以下的水域。

             (二)泄水閘工程各組成部分(包括閘室、下游防沖工程和兩岸聯(lián)接建筑物等)的覆蓋范圍以及水閘上、下游各500米范圍的水域。

             (三)水利樞紐庫區(qū)及附屬工程管理范圍包括清遠水利樞紐大燕河水閘、庫區(qū)土地征收線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第四條  清遠水利樞紐的保護范圍包括工程保護范圍和庫區(qū)保護范圍:

             (一)工程保護范圍包括攔河閘壩、堤防、發(fā)電廠房、一線船閘、大燕河水閘等主體建筑物管理范圍邊界外延200米,其他附屬建筑物管理范圍邊界外延50米范圍內的土地和水域;

             (二)庫區(qū)保護范圍包括水庫壩址上游河道的堤防工程和水域。

             第五條  經依法辦理用地手續(xù)后,清遠水利樞紐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土地、水域的所有權屬于國家,樞紐主體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土地、水域,在特許經營期內由樞紐運營單位使用和管理。經依法辦理用地手續(xù)后,清遠水利樞紐庫區(qū)管理范圍內的土地、水域的所有權屬于國家,由樞紐管理單位使用和管理。清遠水利樞紐管理范圍內的土地必須依法依規(guī)進行使用和管理。

             水利樞紐保護范圍內的土地和水域,其所有權、使用權不變,但應依法依規(guī)限制使用。

             清遠水利樞紐管理范圍內的土地必須按照規(guī)定的用途和使用條件開發(fā)建設和使用。需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向市、縣(市、區(qū))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該范圍內屬劃撥建設用地的,其土地使用權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轉讓、出租。如確需轉讓或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向市、縣(市、區(qū))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土地使用過程中,政府保留規(guī)劃調整權。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對該范圍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進行改建、翻建、重建的,必須符合政府調整后的規(guī)劃。

             清遠水利樞紐管理和保護范圍內原有的水閘、泵站、引水工程、堤防等水利工程以及其他水利設施,由原管理單位負責管理。

             第六條  樞紐管理單位和樞紐運營單位應當在水利樞紐的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的邊界埋設永久界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和破壞界樁。

             第七條  在特許經營期內樞紐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日常維護、安全運行、應急預案等制度,定期對攔河閘壩、一線船閘等工程設施進行安全檢查,加強機電設備檢修維護,及時發(fā)現(xiàn)和排除安全隱患,保障工程安全運行。

             工程設施出現(xiàn)險情時,樞紐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及時采取措施,排除險情,報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門。

             因洪澇等災害造成工程設施損壞的,樞紐運營單位應當及時修復。

             清遠水利樞紐的運行管理應當與樞紐上下游的水利、航運等設施的運行管理相協(xié)調。

             第八條  樞紐管理單位、運營單位應當根據(jù)清遠水利樞紐的規(guī)劃設計、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調度方案,在保證防洪安全的前提下,擬定汛期調度運用計劃和防洪應急預案,依法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報市防汛指揮機構備案。在汛期,清遠水利樞紐庫區(qū)、閘壩和其他水利工程設施的調度運用,應當服從市防汛指揮機構的調度指揮。

             樞紐管理單位、運營單位擬定調度運用計劃和防洪應急預案時,應當充分考慮航運、發(fā)電等需求,綜合利用水資源。

             清遠水利樞紐需要緊急泄洪或者發(fā)生其他突發(fā)事件時,樞紐管理單位、運營單位應當做好安全預警工作,及時通報海事部門、樞紐上下游的相關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樞紐上下游的相關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組織做好相應的安全防范、防汛搶險和群眾轉移安置等工作。

             第九條  清遠水利樞紐發(fā)電以及航運、旅游等生產經營活動應當服從防汛、抗旱、供水和應對突發(fā)事件的調度需要。因防汛、抗旱、供水、搶險及工程搶修等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需要降低庫區(qū)水位、騰空庫容,對發(fā)電、航運、旅游等造成的影響或者損失,由經營者自行承擔。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清遠水利樞紐的調度運用。

             非因公共安全或公共利益需要,降低庫區(qū)水位、騰空庫容需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并由申請人承擔對發(fā)電、航運等造成的影響和損失。

             第十條  清遠水利樞紐的大壩、電廠、一線船閘等重要工作區(qū)域實行封閉管理。

      未經樞紐管理單位或運營單位同意,不得擅自進入封閉管理區(qū)域,不得非法干擾樞紐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清遠水利樞紐的上壩路面、壩頂和交通橋屬于工程管理專用通道,除執(zhí)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海事執(zhí)法車、防汛車、消防車、救護車外,其它機動車輛未經樞紐管理單位和運營單位同意,不得擅自通行。

             禁止在壩頂路面、交通橋行駛履帶拖拉機、硬輪車和超重車輛,在沒有路面的壩頂、堤頂雨后行駛機動車輛。

             第十二條  船舶、排筏通過清遠水利樞紐一線船閘時,應當服從管理人員的指揮,并依法向樞紐管理單位繳納過閘費。上級政府部門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船舶應當在碼頭、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拋錨地、停泊區(qū)、作業(yè)區(qū)停泊。在緊急防汛防風期和泄洪期間,船舶應服從樞紐運營單位指揮遠離閘壩以避免造成事故。

             第十三條  使用清遠水利樞紐水庫供應的水,應當向樞紐管理單位申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在上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前應當征求樞紐管理單位以及市發(fā)展和改革局、市自然資源局、市交通運輸局、清遠海事局、省北江航道事務中心等相關單位意見。報經批準后,取水單位按照計劃取水,并按照規(guī)定繳納水費。

             第十四條  在清遠水利樞紐管理和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各類建設項目,其可行性研究報告在按照國家和省規(guī)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請批準前,其中的工程建設方案應當依法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在水利樞紐管理范圍內的水上水下施工作業(yè)應依法辦理作業(yè)許可手續(xù)。

             上述范圍,屬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工程建設方案的,在審查工程建設方案時,應當征求樞紐管理單位意見。

             第十五條  在水利樞紐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影響樞紐安全與正常運行的建筑物和其它設施;

             (二)爆破、打井、采石、挖沙、取土、挖礦、葬墳以及在輸水渠道或管道上決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樞紐安全的行為;

             (三)傾倒土、石、礦渣、垃圾等廢棄物;

             (四)損毀、破壞樞紐工程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和設備;

             (五)在庫區(qū)內炸魚、毒魚、電魚和其他任何破壞漁業(yè)資源的行為;

             (六)釣魚、游泳、鉆探等其他有礙樞紐安全運行的行為。

             第十六條  在水利樞紐保護范圍內,不得從事危及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質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開荒、伐木、開礦、堆放或者排放污染物等活動。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水利樞紐管理范圍內的土地和水域。國家建設需要征收水利樞紐管理范圍內土地的,應當征得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涉及到林地的征用和林木采伐的,必須依法辦理林地的征用占用和林木采伐手續(xù)。

             在水利樞紐庫區(qū)管理范圍內,從事旅游、種植、養(yǎng)殖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辦理環(huán)境影響評價手續(xù),并與樞紐管理單位簽訂協(xié)議,不得危害水利樞紐工程安全,不得污染水質。

             第十八條  水利樞紐所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庫區(qū)水資源和水環(huán)境保護納入本地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合理調整產業(yè)布局,采取防治水污染措施,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確保庫區(qū)水質達到水功能區(qū)水質目標要求。

             樞紐管理單位、運營單位應依法履行樞紐管理范圍內的水環(huán)境保護職責。

             第十九條  在劃定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qū)的庫區(qū)范圍內,禁止設置排污口。

             在庫區(qū)內新建、改建或者擴建排污口,應當報經有管轄權的生態(tài)環(huán)境主管部門同意。屬于市生態(tài)環(huán)境主管部門管轄的,市生態(tài)環(huán)境主管部門在審查同意前應當征求樞紐管理單位意見。

             第二十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北江河道樞紐上下游河段河砂年度開采計劃時,應當征求樞紐管理單位意見。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破壞樞紐工程設施及其附屬設施、設備。

             因建設確需臨時占用、拆除樞紐工程設施及其附屬設施、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征得樞紐管理單位同意,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恢復原狀或者改建;未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恢復原狀或者改建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水利樞紐庫區(qū)、閘壩和其他水工程設施的運用拒不服從清遠市防汛指揮機構的調度指揮的,視其情節(jié)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在清遠水利樞紐管理范圍內,進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業(yè),對漁業(yè)資源有嚴重影響的,作業(yè)單位應當事先同漁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協(xié)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對漁業(yè)資源的損害;造成漁業(yè)資源損失的,由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賠償。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guī)已有法律責任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清遠市水利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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