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民政局

      政策問答:低保的標準是如何界定的?

      來源:本網訪問量:-發(fā)布時間:2022-02-14

      市民政局答

             根據廣東省民政廳關于印發(fā)《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和生活狀況評估認定辦法》的通知(粵民規(guī)字〔2019〕9號),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需通過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化核對及家庭生活狀況綜合評估。

             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的內容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家庭成員名下財產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是核對發(fā)生時,家庭成員名下金融資產的人均金額(市值)不超過當地24個月低保標準;二是名下的居住用途不動產(含住宅、公寓)總計不超過1套(棟),且名下無非居住用途不動產(含商鋪、車庫(位)等),家庭已擁有1套(棟)居住用途不動產,且擁有泥磚房、父輩以上留下祖屋且申請家庭成員不作居住的,不認定為超過住房標準;三是名下均無機動車輛(殘疾人代步車、燃油摩托車、電瓶車除外);四是名下無商事登記信息。申請家庭成員名下查詢到商事登記信息,屬于無雇員的夫妻小作坊、小賣部(專營高檔煙酒和奢侈品的除外),以及屬建檔立卡貧困戶統(tǒng)一參加當地合作社、集體所有制公司等經濟組織的,可申請復核,經工作人員調查核實后,視為無商事登記。

             經信息化核對,家庭經濟狀況符合條件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工作人員在村(居)民委員會的協(xié)助下開展入戶調查,對申請家庭完成生活狀況綜合評估。家庭生活狀況綜合評估指標以申請家庭申請前6個月平均收入為基礎,根據家庭結構和生活狀況對家庭月平均收入按照評估指標進行增減,將增減后的家庭月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數,計算出綜合評估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作為認定申請家庭是否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的依據。經綜合評估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的,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


      來源:清遠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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