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市、佛岡縣、連州市、陽山縣民政局,全市經營性公墓: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民政廳 廣東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廣東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建立健全經營性公墓監(jiān)督管理機制的通知》(粵民規(guī)〔2018〕6號)精神,加強和規(guī)范經營性公墓建設管理,我局將實施2023年度全市經營性公墓年度工作報告?,F(xiàn)就今年全市性經營性公墓年度工作報告(以下簡稱為“年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年報對象
凡經過省民政廳和市民政局批準建立并在當地市場監(jiān)管部門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且2023年有銷售行為的經營性公墓列入年報范圍(已建成但未經驗收合格的公墓,不得開展經營活動)。
二、年報程序
(一)經營性公墓于5月10日前填寫《清遠市經營性公墓年度報告書》(見附件1,一式三份),由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連同其他紙質年報材料,一并報送同級主管民政部門。
年報材料包括:
1.土地使用證、林地使用證明復印件、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報告(無新增建設用地、林地的該項不需要提供);
2.價格主管部門批復的經營性公墓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文件復印件;
3.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復印件;
4.2023年度財務決算報表或審計報告復印件;
5.開戶銀行出具的公墓維護管理費專用賬戶資金狀況資料;
6.墓位(骨灰存放格位)使用合同書式樣。
(二)縣級民政部門對經營性公墓的報告書及年報材料進行審查,并結合日常監(jiān)管情況,對公墓年報提出初審意見并加蓋公章,于5月30日前報送市民政局社會事務科。
(三)市民政局對初審意見和相關資料進行審查,并根據平時掌握和群眾舉報投訴情況,作出全市經營性公墓年度報告結論。
(四)年報結果將在清遠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公告。
三、年報結論
經營性公墓年度報告結論分為“優(yōu)良”、“合格”與“不合格”。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經營性公墓,確定為“優(yōu)良”。
1.對照《清遠市經營性公墓年度報告評分表》,經過綜合評定,得分為85分以上且無“不合格”規(guī)定情形的;
2.依法依規(guī)履行公墓經營管理服務行為,內部管理規(guī)范,年內無發(fā)生安全責任事故的;
3.墓位節(jié)地化,墓碑小型化、藝術化,積極實行樹葬、花葬、草坪葬、壁葬、寄存等節(jié)地生態(tài)葬法;
4.充分考慮廣大中低收入群體的經濟承受能力,安排一定數量的中低價位墓位或骨灰存放格位出租(售)。
(二)對照《清遠市經營性公墓年度報告評分表》,經過綜合評定,得分為60分以上且無“不合格”規(guī)定情形的,確定為“合格”。
(三)對照《清遠市經營性公墓年度報告評分表》,經過綜合評定,得分為59分以下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確定為“不合格”。
1.違反規(guī)定接納應當火葬的遺體進行土葬的;
2.年內發(fā)生安全責任事故的;
3.未按規(guī)定提取公墓維護管理費的;
4.未憑死亡證、火化證等合法證明出租(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或者有其它炒買炒賣行為的;
5.修建超面積墓穴、修建家族墓的;
6.未經批準,擅自變更公墓名稱、法定代表人和經營主體的;
7.未經批準擅自擴大公墓建設面積或有其他違反土地管理規(guī)定行為的;
8.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報送年度報告材料或拒不接受檢查的;
9.違反其他有關規(guī)定造成嚴重后果的。
對年度報告結論為“不合格”的,由市民政局責令限期改正;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管理處罰權限的,書面告知相關部門,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聯(lián)合處理。整改不到位、復檢不合格的,由市民政局依法處理,并向社會公布。通過整改驗收的,確定為“合格”。
四、工作要求
(一)縣級民政部門要嚴格按照殯葬管理有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和本通知要求,認真組織核查,全面真實反映經營性公墓建設和經營情況。對經營管理規(guī)范、社會反響良好的公墓,要總結經驗做法,推廣學習借鑒。對在年報工作中發(fā)現(xiàn)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的公墓,要依法依規(guī)進行查處,確保年報工作取得實效。
(二)各公墓經營單位須確保填報年報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如因填報失誤造成的后果,由公墓經營單位承擔。要積極配合民政部門開展公墓年報工作,并主動提供年報所需材料,拒不提供年報所需材料的視同相關手續(xù)不完備。
(三)根據需要,市民政局必要時對經營性公墓建設經營情況作現(xiàn)場核查。
清遠市民政局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