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州市水務工程建設事務中心:
我局于2024年12月30日收到你中心提出的《取水許可證》單位名稱和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申請。經(jīng)程序性審查,該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九條、《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決定準予變更,同意你中心取水許可證(取水(粵清)字〔2019〕00005號)的單位名稱由連州市水務工程建設管理中心變更為連州市水務工程建設事務中心,法定代表人由文成祿變更為丘志山,其他內(nèi)容不變。鑒于你中心同時申請取水延續(xù)許可,新《取水許可證》將在我局作出準予延續(xù)水行政許可決定書后發(fā)放你中心,原取水許可證作廢。
清遠市水利局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