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自然資源局

      測繪收費管理試行辦法

      來源:市國土資源局訪問量:-發(fā)布時間:2014-05-21
      ???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測繪事業(yè)的發(fā)展和測繪市場的發(fā)育,完善測繪收費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guī)定》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具有測繪資格的單位從事測繪活動可實行測繪收費,并應執(zhí)行本辦法。

      第三條 測繪收費范圍

      一、測繪工程

      (一)大地測量;

      (二)航空攝影測量;

      (三)地形測量(含水下地形測量);

      (四)地圖編制、印刷;

      (五)工程測量;

      (六)數(shù)字化測圖;

      (七)地籍測繪;

      (八)海洋測繪;

      (九)衛(wèi)星定位技術(GPS)測量。

      二、測繪成果、成圖資料

      (一)天文測量、大地測量、衛(wèi)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的數(shù)據和圖件;

      (二)攝影與遙感測繪圖像拷貝、磁帶等;

      (三)各種地圖(包括地形圖、普通地圖、地籍圖、海圖和其他專題地圖等);

      (四)界線與地籍測繪圖件和數(shù)據,

      (五)工程測量數(shù)據和圖件;

      (六)其他有關地理數(shù)據;

      (七)與測繪成果直接有關的技術資料等。

      第四條 測繪收費標準的費用組成

      一、核定測繪工程收費標準以測繪產品社會平均生產成本(含管理費、流通費、技術工作費)、稅金(營業(yè)稅)和社會平均利潤等為基礎。

      二、測繪成果、成圖資料收費標準含測繪生產的部分成本,并考慮使用頻率、更新周期、管理費、維護費及技術處理費用等因素。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應加強對測繪收費的管理,維護測繪市場的正常秩序。為保護測繪單位的合法權益,確保成果成圖質量,防止不正當競爭,確定收費標準的85%為最低保護標準。特殊情況(如貧困地區(qū)的測繪需求等)低于保護標準時,須經任務或資料所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同意。

      第六條 測繪收費收入的使用和管理,按國家測繪局國測發(fā)[1993]042號文“關于頒發(fā)《測繪事業(yè)單位收入財務管理辦法》的通知”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條 凡違反本辦法的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七章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guī)定》第十八條有關規(guī)定查處。

      第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測繪局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發(fā)文之日起執(zhí)行,過去有關規(guī)定凡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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