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自然資利用發(fā)〔2023〕22號
清遠市代建項目管理局:
因城市建設需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經(jīng)清遠市人民政府批準同意(清府函〔2023〕360號),現(xiàn)決定如下:
一、無償收回清遠市代建項目管理局名下位于清遠市東城大道東路的清遠市東城大道東路-1地塊,面積為12118.66平方米土地使用權(quán)(《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編號:441801-2016-0039)。
二、無償收回清遠市代建項目管理局名下位于清遠市清城區(qū)東城街辦轄區(qū)內(nèi)的441802003010GB00051地塊,面積為4633.67平方米土地使用權(quán)(《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編號:441801-2018-0037)。
三、依法撤銷上述地塊的《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
2.441802003010GB00051用地平面圖.pdf
清遠市自然資源局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