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自然資源局

      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清自然資利用發(fā)〔2023〕30號)

      來源:本網(wǎng)訪問量:-發(fā)布時間:2023-12-26


      清遠長隆投資有限公司:

      因閑置土地處置和城市規(guī)劃建設需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經(jīng)清遠市人民政府批準同意(清府函〔2023〕437號),現(xiàn)決定如下:

      一、有償收回你司名下位于清遠蓮湖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園,清市府國用(2015)第00493號、清市府國用(2015)第00492號國土證共428197.6平方米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二、收回上述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予以適當補償。補償金額按《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清遠市清城區(qū)441802003007GB01059號地塊等27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方案〉等12個方案的批復》(清府函〔2023〕437號)確定。具體由市土地開發(fā)儲備局組織實施。

      三、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你公司不得再對該2宗地進行轉讓、租賃、抵押等活動。

      四、請你司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與市土地開發(fā)儲備局簽訂補償協(xié)議,并到清遠市不動產(chǎn)登記中心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手續(xù)。逾期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我局將直接公告注銷土地權利證書。

      如不服本決定,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guī)定,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東省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清遠市清新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或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書執(zhí)行。

              附件:國有土地使用證.pdf

      清遠市自然資源局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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