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交通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清遠市新北江大橋管理所):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經清遠市人民政府批準同意(清府函〔2024〕90號),現(xiàn)決定如下:
一、無償收回原清遠市新北江大橋管理所名下位于清遠新城西6#區(qū),國土證號為:清市府國用(1995)字第18000100721號,其中15500.73平方米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二、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你單位不得再對該宗地進行轉讓、租賃、抵押等活動。
三、請你單位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到清遠市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逾期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我局將直接公告變更土地權利證書。
四、如不服本決定,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guī)定,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東省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清遠市清新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或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書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