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代建項目管理局:
因城市建設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經清遠市人民政府批準同意(清府函〔2024〕353號),現(xiàn)決定如下:
一、無償整體收回清遠市代建項目管理局名下位于清城區(qū)洲心街道,《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編號為441801-2022-0120(A),面積為11370.61方米國有土地使用權。
二、依法撤銷上述地塊所在的《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編號:441801-2022-0120(A)]。
附件:收回宗地置示意圖.pdf
清遠市自然資源局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