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自然資告〔2023〕6號
清遠市代建項目管理局:
根據《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啟動整體無償收回清遠市代建項目管理局名下441802003008GB00040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批復》(清府函〔2023〕244號)文件精神,依法收回清遠市代建項目管理局名下441802003008GB00040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權(具體收回面積、界址以宗地紅線圖為準),具體收回工作由清遠市土地開發(fā)儲備局依法負責落實。
依據《自然資源聽證規(guī)定》(國土資源部令第22號)規(guī)定,上述涉及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在告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出書面申請,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
特此公告。
清遠市自然資源局
202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