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自然資源局

      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 清自然資利用發(fā)〔2023〕15號

      來源:本網訪問量:-發(fā)布時間:2023-10-12

        清自然資利用發(fā)〔2023〕15號

        

      楊明星:

        因市燕湖大道(廣清大道至清佛公路段)項目建設用地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條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經清遠市人民政府批準同意(清府函〔2023〕324號),現決定如下:

        一、有償收回你名下位于清遠市清城區(qū)橫荷街道百加池公嶺,清市府國用(2003)第00663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其中5085.86平方米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二、收回上述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予以適當補償。補償金額按《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清遠市清城區(qū)龍?zhí)伶?zhèn)銀盞村委會441802008009GB00649地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方案〉等10個方案的批復》(清府函〔2023〕324號)確定。具體由市土地開發(fā)儲備局組織實施。

        三、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你公司不得再對該宗地進行轉讓、租賃、抵押等活動。

        四、請你公司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與市土地開發(fā)儲備局簽訂補償協議,并到清遠市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逾期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我局將直接公告變更土地權利證書。

        如不服本決定,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guī)定,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東省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清遠市清新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或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書執(zhí)行。


        

      附件:國有土地使用權證.pdf


        清遠市自然資源局  

        202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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