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自然資利用發(fā)〔2019〕42號
市公共資產管理中心:
因返還農民實業(yè)用地需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經(jīng)清遠市人民政府批準同意(清府函〔2019〕256號),現(xiàn)決定如下:
一、無償收回你中心名下位于清遠市清城區(qū)東城街道的3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具體為:
地塊一:地號為441802003010GB00023,收回面積為109413.91平方米,劃撥決定書號:441801-2016-0110(收回土地的具體面積及界址以測量圖為準);
地塊二:地號為441802003010GB00025,收回面積為143933.94平方米,劃撥決定書號:441801-2016-0097(收回土地的具體面積及界址以測量圖為準)。
地塊三:地號為441802003010GB00028,收回面積為154250.85平方米,劃撥決定書號:441801-2016-0103(收回土地的具體面積及界址以測量圖為準)。
二、上述三宗地塊的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依法予以撤銷。
三、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不得再對上述3宗地進行轉讓、租賃、抵押等活動 。
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東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清遠市清新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或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書執(zhí)行。
附件:收回宗地平面圖
清遠市自然資源局
201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