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國土資發(fā)〔2014〕144號
關于進一步加強地熱資源開發(fā)利用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縣(市、區(qū))國土資源局(分局):
根據《清遠市國土資源局關于印發(fā)<清遠市整治地熱資源開發(fā)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國土資〔2014〕85號),為進一步推進地熱(溫泉)資源開發(fā)利用整治工作,對地熱開發(fā)利用整治工作情況進行跟蹤落實,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調查摸清轄區(qū)內地熱(溫泉)資源開發(fā)利用等有關情況。利用地熱(溫泉)已經營的企業(yè),有地熱(溫泉)采礦許可證無取水許可證的,應督促其盡快向水務部門申請取水許可證;有地熱(溫泉)勘查許可證無采礦許可證的,應督促其盡快完成資源儲量核實,向市局申辦采礦許可證;無證開采的應了解企業(yè)申辦采礦(勘查)許可證意愿。
二、各地國土資源部門初步擬定地熱(溫泉)資源設置計劃和劃定礦區(qū)范圍,經當地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同意后上報市局,為地熱(溫泉)資源出讓做好準備工作。對未納入地熱(溫泉)資源出讓計劃的生產經營企業(yè)(或個人),市局將聯合有關部門依法依規(guī)對其進行查處取締。
三、各地應根據實際情況,形成相關部門聯動機制,收集整理在推進地熱(溫泉)資源開發(fā)利用整治工作中的意見建議。市局執(zhí)法、礦管、地環(huán)等科室將組成檢查組于12月初到各地進行調研檢查,屆時請將相關意見建議反饋給檢查組。
清遠市國土資源局
201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