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自然資發(fā)〔2019〕102號
清遠市自然資源局清城分局、廣東電網有限責任公司清遠供電局:
根據《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68號)、《關于申請辦理清遠220千伏白廟輸變電工程項目用地預審的報告》及相關材料收悉。經審查,意見如下:
一、清遠220千伏白廟輸變電工程項目(項目代碼:2018-441800-44-02-801839)已經列入廣東省發(fā)展改革委《關于印發(fā)廣東省電網發(fā)展“十三五”規(guī)劃的通知》(粵發(fā)改能電函〔2018〕103號)。該項目對清城區(qū)北部以及清新區(qū)東南部的供電具有重要意義。該項目選址于清遠市清城區(qū),用地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符合供地政策,原則同意通過用地預審。
二、項目擬用地面積2.5680公頃,其中農用地2.5680公頃(耕地0.0084公頃,林地0.4124公頃、園地2.1472公頃)。在初步設計階段,要從嚴控制建設用地規(guī)模,節(jié)約集約利用土地。
三、按照《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和有關要求,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應當補充數量相同、質量相當的耕地。清遠市自然資源局清城分局應督促建設單位在用地報批前做好耕地占補平衡工作;應按照法律規(guī)定,要求建設單位將被占用耕地耕作層土壤剝離利用;結合土地整治、高標準農田建設和土地復墾等工作,及時組織開展耕作層土壤剝離利用、補充耕地;用地報批時,耕作層土壤剝離利用安排情況隨同補充耕地方案一并予以說明。
四、清遠市自然資源局清城分局要根據國家、省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文件的規(guī)定,認真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前期工作,足額安排補償安置金并納入工程項目預算,合理確定被征地農民安置途徑,明確就業(yè)、住房、社會保障等措施,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清遠市自然資源局清城分局應督促建設單位在用地報批前按規(guī)定做好征地補償安置有關工作。
五、清遠市自然資源局清城分局要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報批手續(xù)。未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手續(xù)的不得開工建設。切實加強對此項目的用地核查工作,及時制止違法用地行為,并向同級人民政府和我局報告情況。對違法用地行為發(fā)現后沒有及時制止造成嚴重后果的,將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行政責任。
六、建設單位應當對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是否位于地質災害易發(fā)區(qū)、是否壓覆重要礦產資源進行查詢核實;位于地質災害易發(fā)區(qū)或者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在辦理用地預審手續(xù)后,完成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壓覆礦產資源登記等。
七、依據《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文件有效期為三年,本文件有效期至2022年10月12日。
清遠市自然資源局
2019年10月12日
(聯系人:盧偉,聯系電話:0763-3361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