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城鄉(xiāng)規(guī)劃局公布信息
《清遠市規(guī)劃區(qū)建(構)筑物退讓規(guī)劃管理辦法(試行)》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依法予以公布。
清遠市規(guī)劃區(qū)建(構)筑物退讓規(guī)劃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本市建(構)筑物的退讓距離,加強建(構)筑物退讓的規(guī)劃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的建(構)筑物建設,適用本辦法,本市的其他地區(qū)可參照執(zhí)行。
第三條 沿建筑用地紅線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水系、鐵路、城軌兩側以及公園綠地等范圍內的建筑物,其退讓距離除必須符合國家及省相關規(guī)范以及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并應同時符合本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
第二章 建筑物退讓道路紅線控制
第四條 沿城市道路兩側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除批準的詳細規(guī)劃另有規(guī)定外,其退讓道路紅線的距離按表1執(zhí)行。
建筑物退讓道路紅線表 表1
道路等級 |
道路紅線參考寬度W(m) |
建筑最小退讓距離(m) |
快速路(含一級以上公路) |
主道(30~60)+雙側輔道(24~40) |
15 |
城市主干路 |
36≤W≤60 |
13 |
城市次干路 |
24≤W<36 |
10 |
城市支路 |
15≤W<24 |
5 |
其他道路 |
7≤W<15 |
3 |
注:
[1] 二級公路參照城市主干路退讓;
[2] 本表所指建筑物為地面建(構)筑物,地下建筑另行規(guī)定。
第五條 對已批準修建性詳規(guī)的項目、周邊建筑已基本建成、整段道路的景觀風貌已基本形成的街區(qū),執(zhí)行第四條退讓距離確有困難時,規(guī)劃主管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參照執(zhí)行。當已批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和已核發(fā)規(guī)劃設計要點的項目所要求的退讓距離大于本章規(guī)定時按原退讓要求執(zhí)行。
第六條 廣清大道與清遠大道兩側建筑退縮距離原則上需滿足退讓道路紅線(道路控制線)不小于5米,已批規(guī)劃或因道路建設時置換土地的地塊仍按原規(guī)定的以道路控制線控制,無需退縮道路紅線(道路控制線)。
第七條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規(guī)劃紅線的距離,除滿足表1的要求外,還必須滿足道路交通安全視距及城市景觀的要求,具體退縮辦法詳見圖1。
第八條 新建影劇院、體育館、展覽館、大型商場(超市)、中小學、交通樞紐建筑、城市綜合體等有大量人流、車流集散的建筑其面臨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紅線的距離范圍內,應增設集散廣場,并應留出足夠的停車位及停車場地;建筑退讓主要出入口方向的道路紅線距離≥20米。
第九條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高層建筑,其塔樓部分應在表1中最小退讓距離的基礎上相應加大后退距離,增加退縮≥10米。
第十條 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踏步、臺階、花池、化糞池等退讓道路紅線寬度≥15米的道路紅線距離≥5米,退讓道路紅線寬度<15米的道路紅線距離≥3米。
第十一條 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踏步、臺階、花池、化糞池等的建設應與道路人行道的標高相協(xié)調,化糞池、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頂板標高不得高于相應人行道標高。
第十二條 退讓道路紅線用地內除規(guī)劃允許建設綠化小品外,不得作大門、門房以及任何建、構筑物,如需在退讓范圍內布置臨時停車位,應在該道路整體規(guī)劃設計的基礎上建設,且在退讓距離范圍內建設的停車位一律不計入配建停車位指標。
第十三條 在退讓道路紅線范圍內建設的綠化、小品、臨時停車位等,由用地權屬單位負責建設,但應納入城市公共開放空間,統(tǒng)一規(guī)劃,統(tǒng)一管理,不得占為私用,不得出讓,并應經規(guī)劃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建設;當道路改造需要同時對其進行改造時,權屬單位(或業(yè)主)必須予以配合并無償提供所需的用地。
第十四條 在有城市設計要求的重要商業(yè)街區(qū)底層設置連續(xù)騎樓空間的商業(yè)建筑,其退讓道路紅線的距離由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另行確定。
第十五條 城市景觀路和其他有特殊景觀要求地段兩側的建筑、歷史街區(qū)范圍的建筑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其退讓城市道路紅線的距離,由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另行確定。
注:①當道路紅線寬度18≤W<36的道路與道路紅線寬度≥36的道路相交時統(tǒng)一按道路紅線寬度18≤W<36道路的退縮辦法執(zhí)行。
②當道路紅線寬度<18的道路與其他等級道路相交時按圓曲線切點連線退讓3米執(zhí)行
圖1 建筑物退讓道路交叉口范圍示意圖
第三章 建筑退讓城市高架路、立交、高速公路
第十六條 沿城市高架道路兩側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物,其沿高架道路主線邊緣線后退距離不得小于35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邊緣線后退距離不得小于25米。
第十七條 建筑物相鄰城市立交,建筑退讓立交高架匝道邊緣線的距離應不少于25米。交叉口設有立交控制線的,建筑退讓立交控制線≥15米,并應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等相關要求。
第十八條 在建成區(qū)或原已批規(guī)劃項目周邊由于城市建設需要增設或擴大城市立交范圍時,城市立交的建設應確保立交高架匝道邊緣線距離建筑物≥6米。
第十九條 距高速公路邊緣線50米范圍內,除停車場、加油站、公廁等為高速公路服務的設施外,不得布置其他任何建筑物。
第四章 建(構)筑退讓城市軌道(鐵路)交通控制線
第二十條 城市軌道(鐵路)交通主要包括輕軌和鐵路,根據軌道所處位置,有地下軌道、地面軌道和高架軌道三種形式。
第二十一條 除地面軌道、鐵路管理維護等必需的少量建(構)筑物外,在地面軌道、鐵路的干線兩側的其他建(構)筑物,與最外側鋼軌的距離≥35米,與支線、專用線最外側鋼軌距離≥20米。地面軌道、鐵路兩側修建圍墻,其高度<3米。
第二十二條 在鐵路道口、橋梁附近進行建設的,須符合鐵路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
第五章 建(構)筑退讓水系、河涌、排洪(澇)渠、灌溉渠
第二十三條 當建(構)筑臨水系、河涌、排洪(澇)渠、灌溉渠等布置時,建筑紅線退讓水系、河、渠的距離應滿足水利部門的規(guī)定,且其退讓水系、河、渠的規(guī)劃藍線距離按表2控制。
建(構)筑物退讓河道、水系藍線表 表2
藍線寬度等級 |
水系藍線寬度W(m) |
建筑最小退讓距離(m) |
開放水域 |
北江、大燕河、飛來湖、燕湖及其它人工湖、水庫等 |
20 |
大河道、大河涌 |
W≥20 |
15 |
小河道、小河涌 |
10≤W<20 |
10 |
溝、渠 |
3≤W<10 |
8 |
其他小水體 |
W<3 |
3 |
注:
[1] 本表所指建筑物包含地面和地下建(構)筑物。
第二十四條 當建(構)筑隔城市道路臨水系、河涌、排洪(澇)渠等布置時,按退讓城市道路紅線的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 結合水體景觀設計供公眾使用(非為開發(fā)項目本身服務的)的公共建筑、景觀小品等在滿足水利部門的規(guī)定外,不受本章退讓距離限制。
第二十六條 為增加景觀效果在本建設項目內設置的水域(非公共水域或排洪排澇水域),不受本章退讓距離限制。
第六章 圍墻設置
第二十七條 圍墻建設須經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圍墻一律按一般建筑對待,滿足退讓道路紅線、軌道交通、立交、河涌等各項退讓要求,不得凸入退讓距離范圍之內。
第二十八條 體育場館、影劇院、賓館、飯店、圖書館、展覽館等對社會公眾開放的公共建筑,除有特殊要求外,其外圍不得修建圍墻。
第二十九條 居住區(qū)圍墻高度不得大于1.8 米,并應設置通透圍墻,且圍墻整體的通透率不得小于75%;沿圍墻宜布置綠化,或以綠籬代替圍墻。學校、醫(yī)院等設置的圍墻,高度不得大于1.8米;油庫、水廠、變電站等對圍墻設置有特殊要求的,圍墻高度原則上不得大于2.2米;監(jiān)獄、看守所、精神病院、收容所、戒毒所等對圍墻有強制要求的高度可不受限制。所有圍墻均應當進行綠化、美化。
第三十條 除道路施工的臨時圍墻外,施工場地的臨時圍墻不得凸入道路紅線,不得占用公共空間和公共綠地。臨時圍墻的高度不得大于1.8米,且不得以素磚墻、素鐵皮作為圍墻,并應當對圍墻進行美化。
第七章 建筑物退讓用地紅線控制
第三十一條 沿建設用地紅線布置的建筑物,其退讓紅線距離按表3規(guī)定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離,當用地紅線外臨近其他建(構)筑物時,還應滿足消防間距、日照間距的相關規(guī)定要求。
第三十二條 用地紅線外有其他現有永久性建筑的(包括已有建筑、在建建筑、已通過審批待建建筑),除必須符合表3退讓距離的規(guī)定外,必須同時符合建筑物退讓間距和日照間距的有關規(guī)定,且應按照新建建筑遷就現有建筑的原則進行退讓。
第三十三條 兩地塊間的建筑相鄰布置且不能確定另一地塊的總平面布置時,建筑后退用地紅線的距離按本建筑為較高一側的建筑間距的1/2進行退讓,且必須同時符合表3退讓距離的規(guī)定。
第三十四條 當建設用地相鄰公園、綠地、廣場等開敞空間時,各類建筑最小退讓紅線距離按表3中其他非居住建筑的退讓距離控制。
第三十五條 工業(yè)廠房、倉庫退讓用地紅線的距離≥5米。
第三十六條 當建設用地相鄰城市道路時,各類建(構)筑最小退讓紅線距離按本辦法第二章退讓道路紅線距離控制。
第三十七條 地下建(構)筑物退讓用地紅線的距離≥5米,且圍護樁和自用管線等不得超過用地界限。
建筑后退用地紅線距離控制表 表3
|
|
居住建筑 |
文、教、衛(wèi)建筑 |
其他非居住建筑 |
||||
建筑高度倍數 |
最小距離(m) |
建筑高度倍數 |
最小距離(m) |
建筑高度倍數 |
最小距離(m) |
|||
一般地區(qū) |
主要朝向 |
低層 |
0.5 |
4 |
0.6 |
5 |
|
3.5 |
多層、中高層 |
0.5 |
7 |
0.5 |
8 |
|
6 |
||
高層 |
0.25 |
10 |
0.4 |
12 |
|
8 |
||
次要朝向 |
低層 |
0.25 |
3 |
0.5 |
3 |
|
3 |
|
多層、中高層 |
0.25 |
5 |
0.4 |
6 |
|
3 |
||
高層 |
0.125 |
6.5 |
0.2 |
9 |
|
6.5 |
||
舊城改建區(qū) |
主要朝向 |
低層 |
0.4 |
3 |
0.5 |
4 |
|
2.5 |
多層、中高層 |
0.4 |
6 |
0.5 |
6 |
|
5 |
||
高層 |
0.2 |
9 |
0.25 |
10 |
|
8 |
||
次要朝向 |
低層 |
0.2 |
2 |
0.4 |
3 |
|
3 |
|
多層、中高層 |
0.2 |
3 |
0.25 |
4 |
|
3 |
||
高層 |
0.1 |
6.5 |
0.125 |
7 |
|
6.5 |
注:
[1] 當建筑的主要朝向為東西向時,各個方向的退讓距離均應按主要朝向控制。
[2] 中高層、多層、低層建筑側面寬度大于14m、高層建筑側面寬度大于20m時,其各個方向的退讓距離均應按主要朝向控制。
[3] 一般地區(qū)是指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各類新開發(fā)小區(qū)。
[4] 舊城改建區(qū)是指舊城、各街辦、各鎮(zhèn)老街區(qū)的建成區(qū)范圍,不含新開發(fā)的用地。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在清遠市城鄉(xiāng)規(guī)劃局。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