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勞動合同管理,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wěn)定,根據《勞動法》、《廣東省廠務公開條例》、《廣東省勞動合同管理規(guī)定》(粵府〔1995〕22號)、《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在全省非公有制企業(yè)實行廠務公開民主管理的指導意見》(粵辦發(fā)〔2004〕19號)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廣東省行政區(qū)域內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等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
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依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四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法定條款。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訂立條款空白或約定不明確的勞動合同。
第五條 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用人單位一方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簽名,并加蓋用人單位公章;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委托其他人員代簽的,須出具授權委托書。勞動者一方由勞動者本人簽名。
第六條 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zhí)一份,并由勞動者本人在《勞動合同簽收公示表》(附后)上簽名確認。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自訂立勞動合同之日起一個月內,在便于職工閱覽的場所公開《勞動合同簽收公示表》。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同時通過單位內部信息網絡、電視、廠報、墻報等形式公示。
第八條 《勞動合同簽收公示表》的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日。
第九條 《勞動合同簽收公示表》由用人單位保管,并在勞動合同解除(終止)后至少保存二年。
第十條 勞動者對《勞動合同簽收公示表》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時間內向用人單位提出。用人單位應在7日內核實相關情況并告知勞動者。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不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與招用的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及時依法查處。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