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市教〔2016〕103號
清遠市教育局關于印發(fā)《清遠市教育局重大行政
決策程序規(guī)定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qū))教育局,市直各學校:
現(xiàn)將《清遠市教育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guī)定實施細則(試行)》印發(fā)給你們,請貫徹執(zhí)行。
清遠市教育局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清遠市教育局辦公室 2016年9月9日印發(fā)的 |
清遠市教育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guī)定實施細則
(試行)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市教育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健全依法、科學、民主決策機制,提高決策質量,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結合教育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市教育局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執(zhí)行和監(jiān)督等活動,適用本細則。上級機關對重大行政決策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重大行政決策包括下列事項:
(一)教育發(fā)展規(guī)劃的制定和調整;
(二)體制改革、機構改革及其他教育改革發(fā)展重大政策調整;
(三)招生考試、教育收費政策的重大調整;
(四)中小學布局調整與撤并;
(五)年度財務預算和重大財務資金安排;
(六)教育重大工程的實施;
(七)重要規(guī)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實施;
(八)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其他重大教育行政決策事項。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遵循合法、科學、公平的原則。
第五條 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經過下列程序:
(一)決策建議與立項;
(二)調研起草決策方案;
(三)專家論證;
(四)風險評估;
(五)征求意見;
(六)合法性審查;
(七)集體討論決定;
(八)公開發(fā)布或提請市政府審議。
第六條 局長提出的決策事項,直接對決策進行立項。下列單位或人員提出的決策建議,經局長確定后,進行決策立項:
1.由局分管領導提出的;
2.由局相關科室提出的;
3.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的,經相關科室審核后,由局分管領導提出。
決策建議進入決策程序后,由局長確定決策主辦科室。
重大事項決策建議的主要內容包括:擬解決的問題、建議的理由、解決問題的初步方案、可行性分析、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依據以及其他相關材料。
第七條 決策主辦科室應當對擬決策事項進行深入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決策所需信息,內容應當包括決策事項的現(xiàn)狀、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等,根據調研情況,結合實際擬定決策方案,并按照決策事項涉及的范圍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充分協(xié)商,形成決策方案(草案)。對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研究或者爭議較大的事項,應擬定兩個以上可供選擇的決策備選方案(草案),并分析各備選方案的利弊。
第八條 對屬于本細則第三條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主辦科室應征詢清遠市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咨詢論證委員會意見,由其組織專家進行咨詢論證并出具專家咨詢論證報告。
主辦科室應當開展社會穩(wěn)定、生態(tài)環(huán)境、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等方面的風險評估;對可能引發(fā)的各種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確定風險等級,制定相應的化解處置預案,形成風險評估報告。
專家咨詢論證報告及風險評估報告形成后,由主辦科室報分管局長審核后,提交局班子會議討論。
第九條 主辦科室還應當就決策方案草案征求市政府其他有關職能部門和縣(市、區(qū))政府的意見,并根據專家咨詢論證報告、風險評估報告以及市政府其他有關職能部門和縣(市、區(qū))政府的意見,將決策方案(草案)修改形成決策方案(征求意見稿)。
第十條 除依法不得公開的事項外,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決策,決策主辦科室應通過政府網站、本市公眾媒體向社會公布決策方案(征求意見稿),通過座談會、聽證會等形式征求公眾意見。
公布的事項包括:
1.重大行政決策方案(征求意見稿)及其說明;
2.公眾提交意見的途徑、方式和起止時間;
3.聯(lián)系部門和聯(lián)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電話、傳真和電子郵箱等。
決策主辦科室公布重大行政決策方案(征求意見稿)征求公眾意見的時間不得少于10日。
主辦科室應當將公眾對決策的意見和建議進行歸納整理,對合理的意見應當采納;未予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我市規(guī)范性文件規(guī)定應當聽證的行政決策事項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眾切身利益的行政決策事項,應主動舉行聽證。聽證會由決策主辦科室牽頭組織進行。
主辦科室應當在聽證會舉行30日前在清遠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或者清遠市教育局網站上發(fā)布聽證公告,并通過新聞發(fā)布會、報刊、廣播、電視或者網絡等方式對聽證事項進行廣泛宣傳,鼓勵公眾積極參與。聽證公告應當包括聽證事項的目的、內容、依據、聽證時間、地點以及聽證參加人產生方式等內容。
聽證會應邀請專家、政府有關部門代表、市民代表參加。參加聽證的成員應當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論水平、專業(yè)知識和社會服務的精神。主辦科室應當在聽證會舉行20日前確定聽證會參加人員名單,并通過本級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或者本機關門戶網站公布。聽證會參加人員名單應當包括聽證主持人、聽證陳述人、聽證參加人及以上人員身份情況等內容。
聽證會通知書和聽證事項內容、依據、理由以及有關背景材料應當在聽證會舉行10日前送達聽證參加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內容詳實準確、表述通俗易懂。聽證參加人對材料提出不同意見的,主辦科室應當做好材料補充或者解釋工作。
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個人隱私外,應當允許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旁聽,不得拒絕新聞媒體采訪報道。
聽證會按照下列程序舉行:
(一)工作人員核實聽證陳述人和聽證參加人到場情況。
(二)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會開始,宣布聽證會紀律、聽證事由以及聽證主持人、聽證陳述人和聽證參加人名單。
(三)主辦科室工作人員作為聽證陳述人陳述聽證事項內容、依據、理由和有關背景。
(四)聽證參加人對聽證事項發(fā)表意見和建議。
(五)主辦科室工作人員對聽證參加人的質詢、意見以及建議予以回應。
(六)主辦科室工作人員和聽證參加人就聽證事項的主要事實和觀點進行辯論。
(七)主辦科室工作人員作最后陳述。
(八)聽證參加人員形成最終意見。
(八)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會結束。
聽證會由局領導主持或局辦公室負責人主持,承辦科室負責聽證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聽證結束后10日內,聽證主持人應當根據《聽證筆錄》和聽證情況,寫出聽證報告。聽證報告應作為行政決策的重要參考供。
第十二條 以座談會方式征求公眾意見的,決策主辦科室應當邀請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代表參加。決策征求意見稿及其起草說明應當至少提前5日送達與會代表。
以民意調查方式征求公眾意見的,應當作出書面調查報告。
第十三條 完成公眾參與工作后,主辦科室應結合公眾意見和建議,形成決策方案及起草說明,交市教育局法制機構審核。
市教育局法制機構應當從以下方面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決策事項是否屬于教育行政部門的管理權限;
(二)決策內容是否合法;
(三)決策程序是否合法;
(四)其他需要審查的合法性問題。
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決策。
第十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方案經過市教育局法制機構審核后,交由局班子會議或局行政辦公會集體討論、審議,并作出通過、不予通過、修改、再次審議或擱置的決定。做出重大行政決策時,應當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征求意見、局法制機構審核的情況作為重要參考依據,對決策方案進行修改、完善。
局班子會議召開的時間、議題一般應提前1天通知與會人員。局行政辦公會議召開的時間、議題一般應提前3天通知與會人員,同時送達會議有關材料。與會人員要認真熟悉材料,醞釀意見,做好發(fā)言準備。
決策方案經充分討論后,可進行表決。根據不同內容,分別采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記名投票等表決方式。會議列席人員不參加表決。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指定專人負責會議記錄,整理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經會議主持人簽發(fā)后印發(fā)領導集體成員和各科室。
對需應急處置的重大行政決策,經局長批準,可直接進入合法性審查和局班子會議、局行政辦公會討論決定程序。
局長辦公會議、局行政辦公會議集體決策重大事項,必須有半數以上組成人員到會方能舉行。其中局班子會議集體決策重大事項時,分管該項工作的分管領導必須到會,如分管領導因故無法到會,除特別緊急事項須立即進行決策外,該事項應留待下次會議決定。
第十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作出后,市教育局通過工作網站、辦公場所或新聞媒體及時公布。但涉及國家機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十六條 如重大行政決策需經市人民政府審議的,主辦科室應綜合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征求意見、局法制機構審核及班子討論意見,形成決策草案及其草案說明,提請市政府審議。
主辦科室應向市政府辦公室報送以下材料:
(一)提請市政府審議的請示;
(二)決策草案及起草說明;
(三)草案的法律依據和政策依據;
(四)其他有關材料,如征求意見匯總材料、風險評估報告、專家咨詢論證意見、聽證報告等。
第十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一年內,主辦科室應當通過抽樣檢查、跟蹤調查等方式對決策實施效果開展評估,并形成評估報告,提交局領導。
第十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評估包括以下內容:
(一)決策的實施結果與決策制定的目的是否符合;
(二)決策實施的成本分析;
(三)實施對象的接受程度;
(四)決策實施帶來的近期效益、長遠影響、主要經驗和存在問題;
(五)繼續(xù)執(zhí)行、停止執(zhí)行、暫緩執(zhí)行或者修改行政決策的意見和建議等。
第十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審查后,市教育局可以決定原重大行政決策停止執(zhí)行、暫緩執(zhí)行或者修改后執(zhí)行:
(一)實施單位建議停止執(zhí)行、暫緩執(zhí)行或者修改決策方案的;
(二)評估報告建議停止執(zhí)行、暫緩執(zhí)行或者修改決策方案的;
(三)作出重大行政決策的情勢發(fā)生重大變化的;
(四)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重大行政決策目標不能實現(xiàn)的;
(五)其他影響重大行政決策實施的。
第二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決策過錯責任:
(一)違反法定程序決策的;
(二)超越法定權限決策的;
(三)決策錯誤,未及時采取措施予以糾正的;
(四)擅自改變集體作出的重大決策的;
(五)隱瞞有關重大決策的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當追究決策過錯責任的其他情形。
上述行為,情節(jié)輕微的,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應當在局行政辦公會議上進行檢查,接受批評;情節(jié)較重并造成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誡勉談話;情節(jié)嚴重造成重大損失的,按規(guī)定報上級機關處理;構成違紀的,由紀檢監(jiān)察機關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解釋權屬于清遠市教育局。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